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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和律师之间要有三个意识
来源:光明网发布时间:2012年06月18日作者:

    从建设法治社会来说,法官和律师维护司法公正权威的目标是共同的,即司法公正。但就具体案件而言,法官和律师的角度是不同的。共同维护好司法权威,良好的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建立,客观规范是需要的,没有规定就没有标准,就没有红线,也就很难起到共同维护司法权威的作用。但是从主观上讲,法官和律师共同维护司法权威,双方要树立三个意识:

  距离意识。所谓距离意识,也就是要求律师和法官应当有适度的距离,保持相对的独立性。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,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占主导地位,但其应当是中立的第三者,与当事人及其律师并非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。而律师同为司法工作者,其也是依据法律行使代理权和辩护权,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,而并非从属地位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是平等的,只是角色不同、分工不同。因此,一方面,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、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,努力维护其良好的形象和声誉。另一方面,法官在审判活动中,也要遵循职业道德,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地位。

  分寸意识。即在诉讼中,行为举止、谈吐要有分寸、有礼貌。律师在庭审中必须尊重法官,因为对法官的尊重不仅是对法官个人的人格尊重,也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尊重。当然法官也要充分倾听律师的意见,尊重律师人格,谨慎使用自由裁量权。

  责任意识。责任意识表现在相互合作,以体现对法律、对社会的负责。所谓相互合作,是指法官和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、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、实现裁判的公正方面,应当密切地合作,积极协作,另外双方还应当相互监督,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。 只要我们的法官和律师心中建立这种明晰的责任意识,心中装着的公正这杆秤就不会倾斜。法官和律师之间就一定可以更好地相互理解,才能更好地听取对方意见,把具体案件事实搞清楚,确保司法公正,维护司法权威。